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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资讯【2022.05.16-2022.05.22】
2022年06月22日
*执法动态
*01 加拿大竞争局禁止汽车共享平台“二选一”行为
*2022年5月18日,加拿大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 Canada,以下简称CBC)发布声明称,汽车共享平台Turo在受到CBC反垄断调查后,删除了其服务协议中的“二选一”条款,该条款禁止汽车机主将汽车同时在Turo与其他汽车共享平台出租。
*Turo为运营P2P汽车的共享平台,其运行机制为机主在该平台上出租汽车供顾客使用。2019年7月15日,Turo在其经营所在的国家及地区推出了一项独家服务协议,旨在限制机主将汽车同时挂在Turo与其他汽车共享平台上。因此,CBC随即对Turo展开了反垄断调查。
*经过调查,CBC认为Turo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首先,Turo是加拿大最大的P2P汽车共享平台,其拥有海量的用户群体。并且,由于选择平台时汽车保险的限制以及网络效应的存在,机主对Turo存在一定依赖性且转换成本较高。因此,CBC认为Turo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Turo要求同一车辆在多平台挂出的机主限期内在其他平台下架该车辆,否则Turo将会将该汽车从Turo的平台上下架。CBC认为,Turo的这一行为影响了其他平台的扩张,并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
*在被调查后不久,Turo主动停止了在加拿大执行该服务条款,并于2022年1月17日更新了服务条款。
*来源:
*孟庆琨:《加拿大竞争局禁止汽车共享平台“二选一”行为》载“社科大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19日 。
*02 谷歌因严重违反GDPR在西班牙面临1000万欧元罚款处罚
*2022年5月18日,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以下简称AEPD)依据GDPR第6条(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规则)和第17条(数据主体的删除权),认定Google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转移个人数据并妨碍用户行使删除权,据此,对其处以1000万欧元的罚款。
*根据AEPD的处罚决定,其对Google处罚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Google侵犯了数据主体的删除权。Google作为数据的控制者,在向第三方Lumen Project(以下简称Lumen)传输数据时,一并向其发送了Lumen索要的包括个人身份、Email以及URL地址等个人数据,以上个人数据被转移到另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导致用户“行使删除权的目的在实践中受到挫折”。
*第二,Google违反了GDPR规定的个人数据收据、处理规则。Google向Lumen进行的数据传输是强加给使用Google的用户的,并且没有提供可以反对的选项,因此没有获得此类传输的有效同意。
*除了罚金处罚外,AEPD还要求Google在与Lumen进行数据传输、用户行使删除权和向用户提供的信息等方面要遵守GDPR的要求,另外Google必须删除所有向Lumen传输的个人数据,并有义务敦促Lumen删除并停止使用已向其传输的个人数据。
*来源:
*Nairametrics:《谷歌因严重违反GDPR在西班牙面临1000万欧元罚款》载“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19日 。
*司法动态
*0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 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这是继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后,对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事宜的进一步明确。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5月20日。
*04 网站页面抄袭被判侵权
*Z公司经营的网站抄袭、盗用了W公司门户网站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同时直接使用了W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其网站中还出现了W公司的名称及同款客户展示墙,造成W公司客户认知混淆,故W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Z公司诉至法院。被告Z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为原项目负责人超越授权私下自费委托第三人制作,系原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涉案网站目前已关停,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公司网页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属于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原告与被告经营业务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被告在部分网页的相同位置还保存了原告的公司名称、logo,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页面被抄袭?法院:侵权!》,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2022年5月11日。
*未找到判决书。
文章来源:电子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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